辐射防护中的剂量限值与管理目标值
更新时间:
2021-10-20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放射诊疗发展迅猛,影像检查需要接触射线,放射治疗的临床效果越来越好,更离不开射线的支持!因此工作人员及公众接受的照射剂量也在增加。


辐射防护中的剂量限值与管理目标值


为了预防和减少放射诊疗过程产生的电离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公众健康影响,《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12)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给出了剂量限值:职业照射为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为50 mSv/年,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 mSv/年。

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为1 mSv/年,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年,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年。

遵循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为使各类受照剂量不仅低于规定的限值,而且控制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放射卫生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规定了职业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的管理目标值。


辐射防护中的剂量限值与管理目标值


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12)“剂量剂量约束值通常应在公众剂量限值10%~30%(0.1~0.3mSv/年)范围之内”,放射卫生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规定公众的剂量管理目标值为0.25mSv/年;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12)中公众剂量约束值取值,同时参考《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19)中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年调查水平(5mSv),放射卫生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目标值为5mSv/年。

监管部门及医院设立管理目标值,其目的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保证体系,严格杜绝辐射事故,防止一般辐射事故和较严重辐射事故的发生;管理目标值低于个人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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